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小字第682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徐文雄
被 告 馬進樹 (原名 馬順盛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捌仟柒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
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59,855元,及其中38,710元部分,自民國
97年1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
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1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3頁)。嗣於本院審理時變
更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7,826元,及其中38,710元部
分,自97年1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
.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09頁至第110頁)。
核原告上開所為訴之變更,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
諸前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月2日經主管
機關經濟部核准合併,並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新光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約定被告得持信用
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惟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
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金額,逾期則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
利息,詎被告自94年8月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其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至97年1月28日止尚積欠本金38,710元、已到期
利息19,116元。嗣新光銀行於97年1月28日將上開債權讓與
原告,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1款、第18條第3
項規定,將債權讓與之事實登報公告,而對被告生債權讓與
效力,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司變更登記
表、信用卡申請書、債務人信用卡資料查詢表、信用卡約定
條款、債權讓與證明書、民眾日報債權讓與公告及信用卡帳
單明細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36頁、第69頁至第106頁
)。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
辯以供本院斟酌,惟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57,826元,及其中38,710元部分,自97年1月
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小額訴訟,法院為訴
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1,00
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敗訴之被告
負擔,爰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為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
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