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字第151號
原 告 陳慶憲
被 告 陳淑卿
羅月雪
羅秀紅
羅淑娥
羅建男
陳建忠
陳嘉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1日
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被繼承人 陳標 之繼承系統表,並陳
報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
全部、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
項權利均無遮掩),及其上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鄉○○村○
○路○○號房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若為未保存登記建物,請
提出房屋稅籍資料,並依法繳足裁判費,該裁定業已於107年4
月13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於裁定送達後,逾
期仍未補正上開資料,至本院無從核定訴訟費用。依上說明,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