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325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榮錄 間清償繼承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
應補繳裁判費3,080元。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號地號土地、同段813建號建物
之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三、補正被繼承人 鄭元鈞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
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若被告鄭榮錄並非被繼承人鄭元鈞之繼承人,請 陳明 本件對
被告鄭榮錄起訴之請求權基礎為何?若是,請補正全體被告
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及正確訴之聲明。
五、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