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2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2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225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女22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945號,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84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第一審認被告甲○○犯刑法第30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肆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為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一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其確係遺失郵局存摺及金融卡,只是沒有馬上去報案,這是被告的疏失,被告並無出售帳戶予他人,為此提起上訴云云。
三、查被告於94年7月11日自上開帳戶提領200元後,帳戶結存僅餘2元,並隨即變更密碼,並於變更後未再使用前其郵局存摺即落入詐欺集團手中,作為詐騙之工具,原審綜合全部事證,認被告提供帳戶供給詐騙集團使用,因而予以論罪科刑,核無不合。被告上訴,否認犯罪,核無理由,應該駁回。其於本院審理時請求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被告有無申辦「通儲」?儲金簿遺失,應如何辦理掛失補發新簿手續?儲戶之金融卡密碼遺失時,可否辦理相關手續查詢?若遭鎖卡時應如何辦理相關手續,又是否應至曾開戶郵局辦理,有無例外情形?該公司近三年來遺失儲金簿之數量為何?補發之數量為何?近三年因遺忘金融卡密碼而遭領卡之數量為何?近三年遺失之金融卡,因密碼遭拾獲人破解而盜領之存款爭議事件,每年發生之數量為何?等項因與待證事實無直接關連,爰不予函查,附此敘明。查被告現為育達商業技術學院學生(詳原審95年易字第606號卷第10頁),其前未曾犯罪科刑之教訓,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貳年,以資兼顧。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富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張正亞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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