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140號聲請人 阮翊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振新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㈡陳報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140號聲請人 阮翊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振新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㈡陳報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