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裁定免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福源 代理人 盧元琪 律師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程耀輝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仲沼上列債務人清算事件,經本院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確定,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福源不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2日裁定債務人林福源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09年1月7日裁定清算程序終止,該裁定已確定。本件普通債權人之債權額依債權表所載為新臺幣(下同)3,465,214元。債務人原擔任保全工作多年,薪資每月約2萬至3萬元之間,今年起暫無工作;惟債務人為00年0月生,現年57歲,仍可積極尋找工作,不能因其短暫無工作,即認其無收入,是仍應認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又債務人之生活費用參酌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規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其數額。而衛生福利部公告108年台灣省最低生活費為12,388元,其1.2倍為14,866元。又債務人以上開薪資收入扣除生活費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為0元,其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依其聲請更生時所陳報為540,000元(見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卷第41頁)。扣除其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356,784元(計算式:14,866元×24=356,784元)後,餘額為183,216元(計算式:540,000元-356,784元=183,216元)。其普通債權人未受任何之分配,且債權人未同意予以免責,則依首揭規定,應為債務人不免責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本院雖裁定債務人不免責,日後債務人若繼續清償債務,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時,仍得依第141條規定另行聲請為免責之裁定,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