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福源 代理人 盧元琪 律師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黃森睿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程耀輝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福源自民國108年8月12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清算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清算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12條、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卻始終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又債務人現無業,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額為新臺幣3,293,
417元,更生方案顯無履行之可能。且債務亦人具狀陳報其無力進行更生程序之還款方案,同意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等情。是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既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復無從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規定逕為認可,揆諸首揭規定,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