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刑簡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投刑簡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四九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在道路上駕駛車輛高速前進、煞車、甩尾之飆車方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三行有關「佔據道路」部分之記載應刪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