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020號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甲○○
乙○○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㈡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債務人越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越太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㈡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原名「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1)民國87年5月27日(2)民國88年12月17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
(1)354,000,000元(2)43,8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1)自民國87年5月20日起至民國117年5月20日止(2)自民國88年12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14日止。
(四)清償日期:(1)依照契約約定(2)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1)(2)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1)(2)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1)(2)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1)乙○○、越太公司(2)越太公司。嗣抵押物原屬越太公司部分於民國93年12月22日因越太公司信託財產,移轉登記與相對人甲○○。而債務人越太公司邀同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其借貸起訖日期、原貸放金額如附表㈠所示,各筆債務皆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人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其違約事實、尚欠金額詳如附表㈠所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甲○○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簡易庭法官劉正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