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524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相對人 洪富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惟查相對人最後之戶籍地址為「新北市○○區○○○街○○號2樓」,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茲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