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抗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990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甲○○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再審,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15號,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甲○○(下稱抗告人)確實向錢莊借貸新台幣五萬元,因無力還錢,錢莊進我家索討,並脅迫我交出存款簿、提款卡密碼。硬將家中所有錄影電腦硬碟拆走,並令我不得報警,否則對我家人不利。在人身安全上生死關頭,不得已才依錢莊指示,並非出自本意。電腦監視系統鄰居皆知我平常皆有錄影存證。抗告人深知我如此造成被害人誤將款項匯入遭錢莊利用之此帳戶,深感歉疚。抗告人對於不法不實的錢莊廣告深感痛心,並對被害人感到慚愧,如果允許將所有名下財產賠償被害人,我絕無異議。況且法院判決被告也是為了讓不法之徒能夠得到教訓,而抗告人並非惡性重大,抗告人往後盼能多幫助些弱勢團體,此次風災造成很多災民需要幫助,若能判抗告人到災區行善,那不是比將抗告人關入監所還更有價值。聲請撤銷原裁定另為適當裁定云云。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及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再審程式之法定程式,若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僅能另行再依法聲請。且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71年臺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臺抗字第416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係對於原確定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58號)聲請再審,惟未提出該判決之繕本供原審法院審酌,其聲請程式顯有違誤,原審法院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抗告意旨係就原確定判決不當之處加以指摘,惟未具體敘明原裁定有何不當,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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