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94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加重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胡森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加重竊盜│竊盜未遂│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06.20│97.03.29│97.04.12│├──────┼─────────┼─────────┼─────────┤│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2987號│第7921號│第24331、2677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4915│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易字第456號││實││號│1123號│││審├────┼─────────┼─────────┼─────────┤││判決日期│98.01.14│98.08.13│98.05.12│├─┼────┼─────────┼─────────┼─────────┤│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4915│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決││號│1123號│1117號││├────┼─────────┼─────────┼─────────┤││判決│98.02.16│98.08.13│98.07.2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是│是│是││罰之數罪││││├──────┼─────────┼─────────┼─────────┤│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臺中地檢98年度│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2942號│執字第11420號│執字第114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05.24│97.06.05│97.06.2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4331、26774號│第24331、26774號│第24331、2677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456號│98年度易字第456號│98年度易字第456號││實├────┼─────────┼─────────┼─────────┤│審│判決日期│98.05.12│98.05.12│98.05.12│├─┼────┼─────────┼─────────┼─────────┤│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1117│98年度上易字第1117│98年度上易字第││決││號│號│1117號││├────┼─────────┼─────────┼─────────┤││判決│98.07.28│98.07.28│98.07.2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是│是│是││罰之數罪││││├──────┼─────────┼─────────┼─────────┤│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臺中地檢98年度│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1468號│執字第11468號│執字第11468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