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雅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雅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雅琳(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8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二裁判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即符合聲請定執行刑之要件。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98號解釋及司法院28年院字第1914號解釋參照),合先說明。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且均得易科罰金,並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按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2年度臺抗字第389號裁判意旨參照)。查附表所示9罪,前雖曾與另犯之詐欺取財罪所處有期徒刑5月共10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2年度金訴字第1號、103年度易字第37號詐欺等罪一案中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並經本院以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407、14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惟嗣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臺非字第77號撤銷該部分之有罪判決,有上開各案判決書附卷可稽,故上揭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從而,本件自應重行定刑,且不受原合併定刑之拘束。
(三)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159號、第566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自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惟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從而,本件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及依刑法第41條第1、8項規定,就受刑人所犯上揭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認為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永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雅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共5次)│有期徒刑3月(共3次)│├───────────┼──────────┼──────────┤│犯罪日期│①101年8月1日下午2│①101年8月7日上午10│││時30分│時許│││②101年8月3日上午9│②101年8月9日下午2│││時許│時許│││③101年8月3日上午11│③101年8月21日│││時26分││││④101年8月7日中午││││⑤101年8月20下午3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651、20653、206│第19651、20653、206│││67、20668、20729、21│67、20668、20729、21│││937、23036、23257、│937、23036、23257、│││25149、26036、26747│25149、26036、26747│││、27506、27507、275│、27506、27507、275│││26、27527、27528、│26、27527、27528、│││27550號;追加起訴:│27550號;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26748│101年度偵字第26748│││號│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03年度金上訴字第││實││1627號、103上易1407│1627號、103上易1407││審││、1417號│、1417號││├─────────┼──────────┼──────────┤││判決日期│104.05.21│104.05.21│├─┼─────────┼──────────┼──────────┤│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03年度金上訴字第││決││1627號、103上易1407│1627號、103上易1407││││、1417號│、1417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5.21│104.05.21│├─┴─────────┼──────────┼──────────┤│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047號│第10047號│└───────────┴──────────┴──────────┘┌───────────┬──────────┬──────────┐│編號│3││├───────────┼──────────┼──────────┤│罪名│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21日上午10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651、20653、206││││67、20668、20729、21││││937、23036、23257、││││25149、26036、26747││││、27506、27507、275││││26、27527、27528、││││27550號;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2674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金上訴字第│││實││1627號、103上易1407│││審││、1417號│││├─────────┼──────────┼──────────┤││判決日期│104.05.21││├─┼─────────┼──────────┼──────────┤│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金上訴字第│││決││1627號、103上易1407│││││、1417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5.21││├─┴─────────┼──────────┼──────────┤│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0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