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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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970號聲請人永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傅明華┌─────────────────────────────────────┐│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9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永川科技有│聯邦商業銀│95年3月31日│12,200元│0000000││││限公司林昭│行樹林分行│││││││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