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3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三項、第一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未遂罪、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準放火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將其收押,並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王綽光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