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因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固屬有據。惟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雖經合議庭評議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但就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士珮法官楊明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