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9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3383號〕。本院合議庭評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