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69號原告己○○
樓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 律師被告甲○○○被告戊○○被告丙○○被告乙○○被告 李旺安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8,91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239,563元(12,500*4838.33*10/25),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8,112元,原告僅繳納48,916元,尚不足新臺幣229,19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