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8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
3樓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曾為被告具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罪部分,經依檢察官指定,為被告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具保後,被告業獲釋放,有檢察官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所批示之點名單(就施用毒品部分,諭知交保一萬元)及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茲因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故未到庭,且經拘提無著,經再指定期日命具保人攜同被告到庭,亦均無故未到,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王士珮法官?楊明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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