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69號聲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焜銘 代理人 楊玉梨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7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伊媺┌─────────────────────────────────────┐│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佶利迪科技│彰化銀行土│108年12月31│158,000元│NN0000000││││有限公司│城分行│日││││││ 楊大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