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84號原 告 蘇源達 訴訟代理人 鄭美玲 被 告 楊春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又原告應於七日內以書狀陳報:原訴之聲明及擴張聲明所為請求之依據及其請求權基礎,並附繕本1件。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