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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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84號
原   告  蘇源達
訴訟代理人  鄭美玲
被   告  楊春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九日下午四
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又原告應於七日內以
書狀陳報:原訴之聲明及擴張聲明所為請求之依據及其請求權基
礎,並附繕本1件。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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