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1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易字第1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二О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二0四號傷害案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工作關係在外縣市工作,不在故鄉,致無法收到傳票與正常到庭說明,而遭收押;且被告所犯之罪,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依法得以責付具保,被告並到庭說明案情,應無湮滅,偽造或串供之虞,羈押原因亦已消滅。被告已坦承犯罪經過,態度良好,突然遭受羈押,在外賴以維生之工作被停止,經濟也頓失依靠,內心痛苦萬分,家中親人亦感痛苦,父母因此蒙羞,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惟查,被告另因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業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向本院借提執行,迄九十年二月三日執行期滿,目前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此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十月六日雄檢茂山八九執四九一五字第七0五一五號函並附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謝宏宗法官魏式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茱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A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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