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3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8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自白犯行及卷附證物,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又依其自承之住居情形,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裁定自民國96年7月4日起執行羈押,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經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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