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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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8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