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8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29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97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0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迨於96年7月2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