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08號原告圓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明 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 律師
吳宗樺 律師 高國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億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固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原告另於民國一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柒拾玖萬肆仟叁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貳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叁拾柒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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