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25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257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91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熱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熱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爰審酌被告本次酒後駕車行為確實有害於交通安全,對他人生命、身體、財產造成莫大危險,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農、被告自述曾中風之生活狀況、騎乘重型機車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21毫克之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國源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919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9193號被告黃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熱於民國101年9月16日上午10時許,在彰化縣伸港鄉新港村某處飲用自釀米酒2杯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詎仍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酒後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彰化縣○○鄉○○路由南往北欲返回住處,於同日15時30分許,途經上開路段629號前時,因不勝酒力騎乘機車自行摔倒,黃熱因此受有頭部外傷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等傷害,嗣經警前來處理並將黃熱送醫急救,經醫院以抽血方式檢測黃熱血液中酒精濃度,發現高達243MG/DL,換算為呼氣中酒精濃度為1.21MG/L之數值,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黃熱於警詢時坦承於前開時、地酒後已不勝酒力仍騎乘重型機車以致自行摔倒之事實。又被告為醫院以抽血方式檢測血液中酒精濃度,經換算呼氣中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21毫克,亦有酒精濃度測試記錄表乙紙可按,高出法律容許之每公升0.25毫克數倍有餘,顯達不能安全駕駛之境地。再按刑法第185條之3所規定之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其條文內所稱不能為安全駕駛者,依法務部於88年5月10日,召集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單位研議,並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作成一普遍參考數值如下: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濃度達0.11百分比以上者,因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故可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至於上揭數值以下之行為,如輔以其他客觀事實得作為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時,亦應構成本罪(參法務部88年5月18日法88檢字第1669號函),此外,復有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記錄表、診斷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事故調查報告表
〈一〉、〈二〉、現場照片12張、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影本在卷可稽,綜上調查,被告公共危險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檢察官洪英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振豪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