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7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7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37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相對人即債務人迦南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施珠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陽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玖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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