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0號聲請人 王承玲 即代理人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生活程度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王承玲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人提出之98年2月至12月薪資單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每期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元,總共清償八年共96期,合計清償960,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王承玲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可見,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本件聲請人所提出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達960,000元,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之情形。
(二)依卷附之95年度、96年度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人於99年1月20日庭詢時自行提出之98年2月至12月之薪資單可見,聲請人每月扣除勞保費,實領薪資(含薪資、津貼、小費)平均每月為25,776.5元,聲請人主張每月薪資約有27,000元堪可認定。又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方面:房租費用5,000元、個人膳食費用6,000元、交通費480元、勞保健保費用913元、扶養及教育費用每月3,651元,必要支出方面總計為17,000元,各項支出均為合理,並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薪資單等證據佐證。
(三)聲請人王承玲提出以每月固定收入27,000元,扣除個人及未成年子女一人之扶養費用每月17,000元,提出每月為一期,每期10,000元,並為提高清償數額,延長更生履行期間至八年共96期,總清償金額為960,000元,佔已確定債權表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
61.095%,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四)另關於各債權人表示,債權表列計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係為有擔保之債權人,惟聲請人即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該不動產係為聲請人之母親名下所有,復以聲請人所提出每月5,000元之房屋支出,係與配偶共同負擔之房租支出,故認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關於必要支出為合理。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0號聲請人王承玲更生方案暨計算表┌─────────────────────────────────────┐│壹、更生方案內容│├─────────────────────────────────────┤│1、聲請人即債務人王承玲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8年內償還,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每期給付新臺幣10,000元,總共清償96期,合計清償││960,000元。清償期限逾6年之必要情事為:願盡最大還款誠意,延長清償期間,││提高清償成數。││2、清償方式:債務人於每期(即每月)之10日前,將每期應清償之金額,按已確定││債權表中債權人之債權比例,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貳、更生方案履行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應清償總額│每期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以更生方│第1-95期(以│第96期(以應│││││案清償總額│每期還款金額│清償總額債權│││││乘以債權比│10,000元乘以│總額扣除前95│││││例)│債權比例)│期已清償數額│││││││計算)│├──┼────────┼─────┼─────┼──────┼──────┤││聯邦商業銀行股份││││││1│有限公司│78,836│48,165│502│475│├──┼────────┼─────┼─────┼──────┼──────┤││新加坡商星展銀行││││││2│股份有限公司│304,341│185,937│1,937│1,92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股份有限公司│72,785│44,468│463│48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4│股份有限公司│111,631│68,201│710│75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5│股份有限公司│26,452│16,161│168│201│├──┼────────┼─────┼─────┼──────┼──────┤││香港商上海匯豐銀││││││6│行股份有限公司│68,440│41,814│436│39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7│股份有限公司│132,141│80,732│841│837│├──┼────────┼─────┼─────┼──────┼──────┤││永豐商業銀行股份││││││8│有限公司│252,418│154,215│1606│1,645│├──┼────────┼─────┼─────┼──────┼──────┤││萬泰商業銀行股份││││││9│有限公司│373,611│228,258│2378│2,34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股份有限公司│150,665│92,049│959│944│├──┼────────┼─────┼─────┼──────┼──────┤││││││││總計││1,571,320│960,000│10,000│10,000││││││││├──┴────────┴─────┴─────┴──────┴──────┤│參、備註││一、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悉依本院98年9月29日編造之債權表計算。││二、債務人應於本件更生裁定確定後,按期將每期應繳納之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三、裁定確定後,本院將寄發確定證明,屆時請各債權人向債務人寄發匯款方式,以││利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附件二:更生事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或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出,或有其他特殊情事者,不在此限。
4、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6、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7、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8、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