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865號
聲 請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訴訟代理人 黃貞瑋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重政 等發支
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82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58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7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