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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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42號聲請人 李木林 相對人大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文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0五年一月十五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壹佰柒拾玖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月15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退休金新臺幣(下同)361,179元在案,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2.大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勞方李木林新臺幣361,179元,以作為本爭議案退休金之和解條件,勞方應協助資方配合辦理退休金申請;
3.上述和解金款項新臺幣361,179元,大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05年4月30日一次全額匯入勞方原留薪資帳戶內;……6.本案既經調解成立,依約履行後,不再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勞資雙方應對本案調解內容負有保密義務。」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相對人尚積欠361,179元等情,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頁正背面),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勞工法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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