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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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1220號債權人威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勢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債權人所提之支票影本為 林永騰 簽發之票號0000000之支票非本件債務人,請提出CA0000000之支票暨其退票理由單影本供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