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5107號、99年度執聲字第9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犯竊盜、加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
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為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踰越安全設備竊盜│踰越安全設備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6月16日│97年5月8日│97年5月29日│││下午1時許│上午9、10時許│上午9、10時許│├───────┼─────────┼─────────┼─────────┤│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4│察署97年度偵字第14│察署97年度偵字第14│││943號│943號│94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761號│97年度易字第761號│97年度易字第761號││├───┼─────────┼─────────┼─────────┤│事實審│判決│97年10月2日│97年10月2日│97年10月2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2860│97年度上易字第2860│97年度上易字第2860││││號│號│號││├───┼─────────┼─────────┼─────────┤│判決│確定│97年11月18日│97年11月18日│97年11月18日│││日期││││└───┴───┴─────────┴─────────┴─────────┘┌───────┬─────────┬─────────┬─────────┐│編號│4│5│6│├───────┼─────────┼─────────┼─────────┤│罪名│踰越安全設備竊盜│踰越安全設備竊盜│踰越安全設備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7年6月19日│97年6月19日│97年6月19日│││下午2、3時許│下午2、3時許│下午2、3時許│├───────┼─────────┼─────────┼─────────┤│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4│察署97年度偵字第14│察署97年度偵字第14│││943號│943號│94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761號│97年度易字第761號│97年度易字第761號││├───┼─────────┼─────────┼─────────┤│事實審│判決│97年10月2日│97年10月2日│97年10月2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2860│97年度上易字第2860│97年度上易字第2860││││號│號│號││├───┼─────────┼─────────┼─────────┤│判決│確定│97年11月18日│97年11月18日│97年11月18日│││日期││││└───┴───┴─────────┴─────────┴─────────┘┌───────┬─────────┬─────────┬─────────┐│編號│7│8│9│├───────┼─────────┼─────────┼─────────┤│罪名│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7月2日晚間7時│97年6月29日│97年6月29日│││30分至9時15分間│下午2時許│晚間11時許│├───────┼─────────┼─────────┼─────────┤│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4│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943號│3555、3556號│3555、355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761號│97年度壢簡字第2316│97年度壢簡字第2316│││││號│號││事實審├───┼─────────┼─────────┼─────────┤││判決│97年10月2日│97年12月31日│97年12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2860│97年度壢簡字第2316│97年度壢簡字第2316││││號│號│號││判決├───┼─────────┼─────────┼─────────┤││確定│97年11月18日│98年2月2日│98年2月2日│││日期││││└───┴───┴─────────┴─────────┴─────────┘┌───────┬─────────┬─────────┬─────────┐│編號│10│11│12│├───────┼─────────┼─────────┼─────────┤│罪名│過失傷害│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5月9日│97年2月14日│97年5月間某日│││晚間8時10分許│上午11時許││├───────┼─────────┼─────────┼─────────┤│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7│察署97年度偵字第18│察署97年度偵字第18│││166號│448、24894號│448、2489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交簡字第60│98年度審易字第261│98年度審易字第26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8年1月9日│98年3月31日│98年3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交簡字第60│98年度審易字第261│98年度審易字第261││││號│號│號││├───┼─────────┼─────────┼─────────┤│判決│確定│98年2月16日│98年4月27日│98年4月27日│││日期││││└───┴───┴─────────┴─────────┴─────────┘┌───────┬─────────┬─────────┬─────────┐│編號│13│14│15│├───────┼─────────┼─────────┼─────────┤│罪名│竊盜│踰越安全設備竊盜│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6月16日│97年3月中旬某日│97年5月17日││││下午4時許││├───────┼─────────┼─────────┼─────────┤│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8│察署97年度偵字第18│察署97年度偵字第18│││448、24894號│448、24894號│448、2489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261│98年度審易字第261│98年度審易字第26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8年3月31日│98年3月31日│98年3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261│98年度審易字第261│98年度審易字第261││││號│號│號││├───┼─────────┼─────────┼─────────┤│判決│確定│98年4月27日│98年4月27日│98年4月27日│││日期││││└───┴───┴─────────┴─────────┴─────────┘┌───────┬─────────┬─────────┬─────────┐│編號│16│17│以下空白│├───────┼─────────┼─────────┼─────────┤│罪名│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竊盜││││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犯罪日期│93年1月間起至93年│97年6月9日││││5月間止│上午10、11時許││├───────┼─────────┼─────────┼─────────┤│年度及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察署98年度偵字第18││││765號│415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更一字第2│99年度桃簡字第25號│││││號││││├───┼─────────┼─────────┼─────────┤│事實審│判決│97年12月31日│99年1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更一字第2│99年度桃簡字第25號│││││號││││├───┼─────────┼─────────┼─────────┤│判決│確定│98年4月20日│99年2月22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