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5142號、99年度執聲字第1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犯加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幫助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為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7年5月31日│97年5月31日某時│97年4月28日凌晨5│97年4月28日凌晨5│││中午12時許││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959號│2959號│2343號│234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2669│97年度審訴字第2669│97年度審訴字第2406│97年度審訴字第2406││││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7年11月25日│97年11月25日│97年11月14日│97年11月14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2669│97年度審訴字第2669│97年度審訴字第2406│97年度審訴字第2406││││號│號│號│號││├───┼─────────┼─────────┼─────────┼─────────┤│判決│確定│97年12月15日│97年12月15日│97年12月22日│97年12月22日│││日期│││││└───┴───┴─────────┴─────────┴─────────┴─────────┘┌───────┬─────────┬─────────┬─────────┬─────────┐│編號│5│6│7│8│├───────┼─────────┼─────────┼─────────┼─────────┤│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6月19日│97年6月19日│97年7月18日為警採│97年7月18日為警採│││中午某許│中午某時│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某時│├───────┼─────────┼─────────┼─────────┼─────────┤│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389號│3389號│4201號│420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緝字第10│98年度審訴緝字第10│98年度訴字第228號│98年度訴字第228號││││3號│3號││││├───┼─────────┼─────────┼─────────┼─────────┤│事實審│判決│98年9月30日│98年9月30日│98年5月11日│98年5月1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訴緝字第10│98年度審訴緝字第10│98年度訴字第228號│98年度訴字第228號││││3號│3號││││├───┼─────────┼─────────┼─────────┼─────────┤│判決│確定│98年10月26日│98年10月26日│98年6月9日│98年6月9日│││日期│││││└───┴───┴─────────┴─────────┴─────────┴─────────┘┌───────┬─────────┬─────────┬─────────┬─────────┐│編號│9│10│11│12│├───────┼─────────┼─────────┼─────────┼─────────┤│罪名│結夥三人攜帶兇器毀│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壞門扇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8月6日│97年7月29日為警採│97年8月1日晚間6│97年8月7日為警採│││中午12時許│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某時│├───────┼─────────┼─────────┼─────────┼─────────┤│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7│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995號│6211、4411、4658、│6211、4411、4658、│6211、4411、4658、││││4726、4772、5418號│4726、4772、5418號│4726、4772、541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171│98年度審訴緝字第10│98年度審訴緝字第10│98年度審訴緝字第10││││號│6、107號│6、107號│6、107號││├───┼─────────┼─────────┼─────────┼─────────┤│事實審│判決│98年4月30日│98年10月9日│98年10月9日│98年10月9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171│98年度審訴緝字第10│98年度審訴緝字第10│98年度審訴緝字第10││││號│6、107號│6、107號│6、107號││├───┼─────────┼─────────┼─────────┼─────────┤│判決│確定│98年6月1日│98年11月9日│98年11月9日│98年11月9日│││日期│││││└───┴───┴─────────┴─────────┴─────────┴─────────┘┌───────┬─────────┬─────────┬─────────┬─────────┐│編號│13│14│15│1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7年9月16日│97年11月5日下午2│97年7月29日為警採│97年8月1日晚間6│││下午3、4許許│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回│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溯26小時內某時│某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6211、4411、4658、│6211、4411、4658、│6211、4411、4658、│6211、4411、4658、│││4726、4772、5418號│4726、4772、5418號│4726、4772、5418號│4726、4772、541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緝字第10│98年度審訴緝字第10│98年度審訴緝字第10│98年度審訴緝字第10││││6、107號│6、107號│6、107號│6、107號││├───┼─────────┼─────────┼─────────┼─────────┤│事實審│判決│98年10月9日│98年10月9日│98年10月9日│98年10月9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訴緝字第10│98年度審訴緝字第10│98年度審訴緝字第10│98年度審訴緝字第10││││6、107號│6、107號│6、107號│6、107號││├───┼─────────┼─────────┼─────────┼─────────┤│判決│確定│98年11月9日│98年11月9日│98年11月9日│98年11月9日│││日期│││││└───┴───┴─────────┴─────────┴─────────┴─────────┘┌───────┬─────────┬─────────┬─────────┬─────────┐│編號│17│18│19│20│├───────┼─────────┼─────────┼─────────┼─────────┤│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7年8月7日為警採│97年8月10日上午6│97年9月16日│97年11月5日下午2│││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時20分許為警採尿時│下午3、4時許│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某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溯96小時內某時│├───────┼─────────┼─────────┼─────────┼─────────┤│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6211、4411、4658、│6211、4411、4658、│6211、4411、4658、│6211、4411、4658、│││4726、4772、5418號│4726、4772、5418號│4726、4772、5418號│4726、4772、541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緝字第10│98年度審訴緝字第10│98年度審訴緝字第10│98年度審訴緝字第10││││6、107號│6、107號│6、107號│6、107號││├───┼─────────┼─────────┼─────────┼─────────┤│事實審│判決│98年10月9日│98年10月9日│98年10月9日│98年10月9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訴緝字第10│98年度審訴緝字第10│98年度審訴緝字第10│98年度審訴緝字第10││││6、107號│6、107號│6、107號│6、107號││├───┼─────────┼─────────┼─────────┼─────────┤│判決│確定│98年11月9日│98年11月9日│98年11月9日│98年11月9日│││日期│││││└───┴───┴─────────┴─────────┴─────────┴─────────┘┌───────┬─────────┬─────────┬─────────┬─────────┐│編號│21│22│23│以下空白│├───────┼─────────┼─────────┼─────────┼─────────┤│罪名│幫助詐欺│結夥三人踰越牆垣竊│結夥三人攜帶兇器踰│││││盜│越牆垣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1月27日│97年7月26日│97年7月29日││││下午3時30分許│上午某時│上午某時││├───────┼─────────┼─────────┼─────────┼─────────┤│年度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察署97年度偵字第17│察署97年度偵字第17││││1008號│295號│295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簡字第10512│98年度易字第884號│98年度易字第884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1月19日│99年1月22日│99年1月22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簡字第10512│98年度易字第884號│98年度易字第884號│││││號│││││├───┼─────────┼─────────┼─────────┼─────────┤│判決│確定│99年3月18日│99年2月18日│99年2月18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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