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20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03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中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算裁判費
。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暨其事實理由欄所載,本件原告係請求
被告協同辦理兩造間出資經營之三泰醫院合夥財產(下稱第1項
請求),以及確認被告對三泰醫院合夥財產事務執行權不存在(
下稱第2項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其中
第1項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
原告因清算程序所得受益之利益為準,另第2項請求屬不能核定
者,訴訟標的價額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
5萬元定之,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查報因清算程序所得
受益之利益數額,並按此數額加計165萬元後,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