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20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陸政宏 債務人金諭翔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潘建宏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345,3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3204號編號本金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逾期6個月以內,依上開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0.1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依上開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0.2001852,079元110年12月31日5.48%自111年2月1日起至111年8月1日止自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00244,844元110年12月31日5.48%自111年2月1日起至111年8月1日止自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003358,770元110年12月31日5.48%自111年2月1日起至111年8月1日止自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00489,691元110年12月31日5.48%自111年2月1日起至111年8月1日止自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合計1,345,384元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