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玉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玉文所犯如附表所示叁罪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叁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玉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於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於00
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亦即修正後刑法第50條賦予受刑人在該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之4種情況下,得選擇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抑或不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而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自屬法律有變更而有新舊法比較之適用,且整體觀察應屬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處斷。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狀在卷可查,而檢察官則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亦符合刑法第50條之規定,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秀敏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99年7月14日│99年7月14日19時│100年5月4日││││30分許採尿時起回│││││溯48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9年度毒│高雄地檢99年度毒│高雄地檢100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537號│偵字第5537號│偵字第25003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緝字│100年度審訴緝字│103年度訴緝字││實││第61號│第61號│第49號││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11日│100年7月11日│103年8月19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緝字│100年度審訴緝字│103年度訴緝字││決││第61號│第61號│第49號││├────┼────────┼────────┼────────┤││判決確定│100年7月11日│100年7月11日│103年9月10日│││日期││││├─┴────┼────────┴────────┼────────┤│備註│編號1至2之罪,曾經定執行刑為有期│高雄地檢103年度│││徒刑9月確定。│執字第14450號│││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15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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