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9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宛萱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偵字第19856號、103年度執聲字第3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侵害「拉拉熊Rilakkuma」商標權之纜線夾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於民國102年7月16日15時27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號,查獲被告陳宛萱意圖販賣而陳列、販賣侵害「拉拉熊Rilakkuma」商標權之纜線夾,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及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嫌。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11月11日,以102年度偵字第1985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2年11月28日確定,並於103年11月2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惟扣案侵害「拉拉熊Rilakkuma」商標權之纜線夾1件,係專科沒收之物,爰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扣案有「拉拉熊Rilakkuma」商標之纜線夾1件」,係侵害「拉拉熊Rilakkuma」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Rilakkuma(拉拉熊)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係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