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92號原告 許林碧雲 訴訟代理人 李春錦 律師被告 許聰偉
鮑能俐 共同 許再定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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