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36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36076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許瑋玲 債務人 李東璋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調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執行對第三人臺中健行路郵局之存款債權,經查無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又依其聲請狀所載,對第三人存款債權之應執行行為地在臺中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