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留置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305號聲請人 胡亭亭
丁家強 田文明 陳振祥 上四人非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UNIPROFITMARINELIMITED(利聯海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留置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UNIPROFITMARINELIMITED(利聯海運有限公司)為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 劉志平 現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提出「UNIPROFIT(聯利輪)」船籍證明文件。
三、提出上開船舶船籍國關於留置權及留置權人得聲請法院裁定拍賣船舶之法律規定及其中譯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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