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684號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佳秀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660元,應徵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許瑞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684號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佳秀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660元,應徵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