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574號
原 告 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訴訟代理人 陳意如
本件原告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 邱鼎元 、 孫宥甯 (原名: 孫友玲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6,42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