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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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905號
原 告 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宗源
訴訟代理人 陳志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萍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330元,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330元,
尚應補繳6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