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維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1971號、101年度執聲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維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王維莉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附表:受刑人王維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0年4月20日│100年5月12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年度案號│度速偵字第1908號│度偵字第1638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184號│3705號│││事實審├────┼────────┼────────┼────────┤││判決│100年5月10日│100年12月29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184號│3705號│││判決├────┼────────┼────────┼────────┤││判決│100年6月13日│101年1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7631號(│度執字第1971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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