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司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司字第339號聲請人 林鋆芬 即華銘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一0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一0三年一月二十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華銘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月21日同意就任為華銘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102年1月24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鈞院於102年5月23日准予備查在案。惟因華銘企業有限公司公告催告債權人陳報債權期間尚未屆滿,故清算程序未能完結, 爰聲 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102年7月21日起展延至103年1月20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陳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