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8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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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3827號債權人台中市潭子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瑞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自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息及違約金之起迄日及依據(訴之聲明內請求
自101年8月27日起算利息及自101年9月28日起算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惟事實理由一內聲明,自102年2月27日起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確認請求自民國101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依狀附借據影本,貸款逾期時即按照特約條款收取利息,並非與原本約定之年息百分之
1.5重覆計算)。㈢請敘明起訴時⑴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幾
、⑵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為年利率百分之幾、⑶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為年利率百分之幾。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