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3774號債權人賢德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蔡長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彭先 、 李正輝 、 李雅苓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李彭先、李正輝、李雅苓均住居於桃園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