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簡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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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簡字第314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乙○○
被   告 戊○○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十
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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