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27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276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張雅琇 (原名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陳報被告之住所地在臺北縣新莊市○○路○巷○○
號7樓,惟其實際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582之6
號6樓,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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